商標注冊成功后無故不用滿三年,會被商評委撤銷,那么商標法為什么要有此規定呢?除了避免不斷注冊商標進行買賣、牟取利益的行為,更因為注冊商標也是一種社會資源,商標閑置也是一種資源浪費,通常商標被撤銷是由兩個原因造成的,一種是注冊的時候使用了違法的標識,一種是使用不當。那么,具體導致商標被撤銷的情況有哪些?
1、不當注冊導致撤銷
(1)同我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9)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
(10)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11)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12)缺乏顯著特征的;
(13)使用不當的三維標志。
2、使用不當導致撤銷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是一種極易發生的情況,而且如果注冊商標已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那么,商標被撤銷的情況有哪些?被撤銷商標權人關于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需哪些證據?
一、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被撤銷的情況
一般來說,導致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銷的常見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他人提出撤銷申請,商標局按注冊人原注冊地址下發提供使用證據通知,注冊人因地址變更未收到文件導致 提供證據超期;
(二)他人提出撤銷申請,注冊人或工作人員收到商標局下發提供使用證據通知,因法律意識淡薄未加理會;
(三)他人提出撤銷申請,注冊人收到商標局下發提供使用證據通知,但注冊人提交了的使用證據不符合國家商標局的證據要求,未被采納。
二、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需哪些證據?
針對撤銷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申請的,建議商標注冊人收到國家商標局限期舉證通知書后,最好能委托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有效證據的收集和提交。一般來說,商標的使用證據具體集中于:
(一)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及相關交易文書上(如標牌、產品說明、手冊、銷售協議、票據等);
(二)服務商標使用證據表現方式包括(服務場所裝飾、菜單、招貼、價目表、文件資料、服務協議等);
(三)用于廣告宣傳證據的表現形式包括廣播、電視、雜志、報紙及廣告牌等媒體廣告宣傳、展會資料、照片、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等。
商標注冊人提供的以上證據應要求真實、有效、合法,注意因為是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所以注冊人在提交證據時,需要證明近三年連續使用的證據,之前的都屬于無效證據,即便提交也不會被國家商標局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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