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司法解釋二”),該“專利司法解釋(二)”將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從內容上看,“司法解釋二”在很多方面表現出特色,例如,堅持問題導向,加大專利權司法保護力度;堅持折中解釋原則,強化權利要求的公示和劃界作用;堅持利益平衡原則,厘清專利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法律邊界等。筆者以保護力度和舉證規則兩個方面為例,談談“司法解釋二”的變化。
“司法解釋二”的第一個變化是加大保護力度,明確專利間接侵權規則。
在我國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類專利糾紛:不法企業向消費者提供侵犯他人產品專利或者方法專利的產品,然而,卻將完成專利產品的最后一個步驟留給消費者,比如只向消費者提供產品的全部組件讓其自行安裝,但在說明書里給出了指導;或者甚至都沒有將產品組件完整提供給消費者,但是卻在說明書里留下了足夠暗示。
對于這種明顯侵權行為,國外稱之為“專利間接侵權”,即行為人本身并不構成完整的專利侵權,但卻誘導、幫助、教唆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我國現行專利法對其進行規制存在一定的障礙,原因在于我國對專利侵權的判定沿襲“全面覆蓋原則”,即“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辈浑y看出,當不法制造商刻意規避實施專利權人的全部技術特征而將最后一個環節留給消費者完成時,則不構成嚴格意義上的專利侵權。顯然,這對專利權利人是不公平的。
為了彌補這一漏洞,此次“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了兩種情形的侵權責任:一是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是明知有關產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二”的第二個變化是完善賠償計算證據規則,確立證據妨礙制度。
此次“司法解釋二”在侵權賠償計算上的最大亮點,就是引入了舉證妨礙規則。具體來說,就是當采用“侵權獲利”法計算侵權賠償時,在權利人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而如果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顯然,這種規則的設置,對于矯正侵權人規避“侵權獲利”計算方法并向“法定賠償”逃逸的現象是一種非常有針對性的立法創新。該項規定突破了傳統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使得本來不負舉證責任的侵權人在一定條件下承擔了部分舉證責任,相應地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從而恢復了訴訟雙方的攻防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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