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之前的準備和積累,都是提升企業各方面資質,規范企業管理制度,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個過程。條件符合后,成功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各種創新活動也不能停滯不前。要想維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只有不斷創新,不斷優化健全企業管理制度,一旦松懈,可能造成嚴重后果。下面企無憂總結了幾點高新技術企業后續管理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建立隨機抽查制度
放寬認定條件,簡化申請手續,并不等于對高新技術企業放任不管,有關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二)取消證書復核
老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新辦法取消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核,改為企業自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三)延長企業發生變化的報告時間
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將老辦法規定的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延長到三個月。
(四)跨地區遷移企業資格繼續有效
新辦法增加跨地區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問題,第十八條規定:“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睖p輕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重復認定的負擔。
(五)偷稅不再是取消資格的必要條件
(六)明確了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于企業來說是少有的帶國字號的招牌和資質,成功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所付出的努力,也值得我們好好珍惜。不能因為一時疏忽導致資格被取消,造成重大的損失,給企業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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