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專利申請多久可以下證呢?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說明書應當滿足充分公開發明的要求;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說明書對發明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說明,應當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說明書是否對請求保護的發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說明是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否實現該發明為判斷標準的。
注意:對于說明書中存在公開不充分但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專利局一般不提出未充分公開的審查意見。
深圳專利申請多久可以下證呢?
1、外觀設計專利申請(6個月-8個月)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需準備好產品的六個面的外觀視圖,并填寫《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書》連同外觀設計簡要說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文件。
2、實用新型專利(10個月-1年)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都需要撰寫好請求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等專利申請文件一同向專利局提交
3、發明專利(2年-3年)發明專利申請授權期間一般是3--5年左右,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審批期限
深圳專利申請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的判斷方法
一、能夠實現
根據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請求保護的發明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1、技術問題
在判斷某個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充分公開時,需考慮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該技術問題可以是:
(1)說明書中明確記載的技術問題;
(2)通過閱讀說明書能夠直接確定的技術問題。例如,雖然說明書中沒有寫明“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但是,從申請人在背景技術部分提到的現 有技術存在的缺陷,可以判斷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該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陷;
(3)根據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效果或技術方案能夠確定的技術問題。需要注意的是,不應當用技術方案中的孤立技術特征推導整個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當說明書中記載了某個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要解決多個技術問題時,只要該技術方案能夠解決其中的至少一個技術問題,就可以認為滿足了“解決其技術問題”的要求。
2、技術效果
技術效果是由技術方案中技術特征以及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之總和所產生的,通常,產生了預期的技術效果即證明發明解決了技術問題。
不同技術領域對技術效果的可預見水平不同,因此說明書中對記載技術效果的程度要求可以不同。例如,機械領域可預見水平相對較高,如某設備安裝有螺栓,其必然產生連接固定的作用,因此盡管說明書中沒有記載該相應的技術效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可以預期該效果;而化學領域可預見水平相對較低,技術方案一般必須依賴實驗結果加以證實才能成立,說明書中應明確記載這些實驗數據。
二、關于是否充分公開
對于請求保護的發明,說明書中應當詳細公開至少一種實現發明的方式,完整地公開理解和實現發明的所有必不可少的技術內容,使得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 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
在深圳專利申請應當注意:
(1)如果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是一個技術方案,該方案中某些實施方式沒有“充分公開”以致不能實現,通常屬于權利要求概括不合理,應當適用專利法第26條第4款;
(2)如果權利要求中包括多個并列技術方案,其中某個技術方案沒有被說明書充分公開,則適用專利法第26條第3款,同時也應當指出該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
1、在下列情況下,應當認為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
(1)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或設想,或者只表明一種愿望和/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
(2)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具體實施。
(3)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采用該手段并不能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4)請求保護的發明為由多個技術手段構成的技術方案,對于其中一個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并不能實現。
(5)說明書中給出了具體的技術方案,但未給出實驗數據,而該技術方案又必須依賴實驗結果加以證實才能成立。對于基于新的化合物或組合物的產品發明、由于發現物質新的性質而導致的用途發明以及違反常規或克服了技術偏見的發明,在審查時特別需要注意這一點。
以上就是關于在深圳專利申請多久可以下證的相關資訊!在這里,小編提醒大家如果所述的新用途或效果在說明書中僅有概括說明而無任何實驗數據,使得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和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無法確信該發明能夠成立時,則可認為該發明公開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