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國“維多利亞的秘密 Victoria‘s Secret ” 內衣品牌大秀場上中國模特奚夢瑤的摔倒事件,一時間瘋狂涮屏朋友圈,品牌傳播影響力秒殺同行無數。與此同時“維多利亞的秘密 Victoria‘s Secret ”在我們知識產權行業也同樣遭遇了一次“摔倒”事件。
姜惠娟因注冊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078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
訴爭商標系第7520054號“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標,注冊人為姜惠娟,申請日期為2009年7月6日,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第42類工業品外觀設計、包裝設計、造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室內裝飾設計、藝術品鑒定、計算機系統設計、計算機軟件咨詢、把有形的數據和文件轉化成電子媒體、托管計算機站(網站)、書畫刻印藝術設計。
引證商標系第775967號“VICTORIA’SSECRET”商標,注冊人為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簡稱維秘公司),申請日期為1993年8月14日,商標專用期限至2025年1月13日,核定使用的服務為第42類時裝咨詢、時裝租賃和時裝設計、香水咨詢、化妝品咨詢和服裝服務。
另外,維秘公司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在先注冊有第1505378號“VICTORIA’S SECRET”商標、第4481218號“維多利亞的秘密”商標。
訴爭商標經初步審定后,維秘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商標異字第22951號《“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標異議裁定書》(簡稱第22951號裁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維秘公司對該裁定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請求裁定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維秘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VICTORIA’S SECRET”系列商標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商標注冊清單;公司年報中關于“ⅥCTORIA’S SECRET”品牌商品數據;1997-2011年中國大陸、香港、臺灣地區消費者訂購“VICTORIA’S SECRET”服飾類商品的發票、商品目錄冊、運輸單據、訂單記錄以及中國制造商名單;媒體報道;中國圖書館檢索資料;商標局在先異議裁定;姜惠娟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注冊的“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標信息等。
姜惠娟在商標異議復審程序中答辯稱:一、維秘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為馳名商標;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也未侵犯維秘公司商號權益;三、訴爭商標不會產生不良影響,姜惠娟無惡意。綜上,請求核準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2013年9月23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74118號《關于第7520054號“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認定:雖然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含有相同文字,但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時裝咨詢等服務相比較,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區別,不屬于類似服務,兩商標在非類似服務上并存不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維秘公司提交的證據雖然能夠證明引證商標在內衣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服務與內衣商品各自所屬行業跨類較大,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故訴爭商標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維秘公司提交的證據未涉及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不能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其在上述商品上己使用“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號、商標并具有較高知名度,故訴爭商標未侵犯維秘公司在先商號權益,亦未構成對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注。維秘公司主張對“VICTORIA’S SECRET”享有著作權,但其并未提交其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商標注冊證及使用證據僅能證明其商標所有權及商標使用的事實,尚不能作為維秘公司對其文字享有著作權的充分依據,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損害維秘公司著作權。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維秘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訴爭商標系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維秘公司未舉證證明姜惠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維秘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原審訴訟中,維秘公司補充提交了其產品在中國的銷售網頁打印件、維秘公司產品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報道、(2013)穗中法知民終字第509號民事判決書、(201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書、(2011)中國貿仲域裁字第0050號裁決書等證據材料。姜惠娟補充提交了中央電視臺節目截屏、上海熱線網絡報道、百度搜索頁面、網絡媒體關于英國下午茶淵源的報道、(2015)滬普證字第4137號公證書等證據材料。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進行審理。雖然訴爭商標“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標與引證商標“VICTORIA’S SECRET”及“維多利亞的秘密”商標在文字組成、含義、呼叫上均相近,但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時裝咨詢等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非類似服務上并存不易使相關公眾混淆,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認定正確,應予維持。
維秘公司提交的證據雖可證明第1505378號商標、第4481218號商標在服裝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尚未達到馳名程度。因此,維秘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訴訟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維秘公司提交的證據未涉及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等同一種或與之類似的服務,不能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其在上述服務上己使用“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號、商標并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未侵犯維秘公司在先商號權益,亦未構成對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搶注。
維秘公司主張享有著作權的文字“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僅為常用印刷體文字,不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且維秘公司提交的商標注冊信息及商標宣傳使用證據亦無法獨立證明著作權的歸屬。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對維秘公司著作權的損害。訴爭商標的文字構成和含義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該標志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造成負面的影響,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訴爭商標標志為維秘公司在先注冊并在內衣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維多利亞的秘密”與“VICTORIA’S SECRET”商標組合而成。
根據維秘公司提交的證據,除本案訴爭商標外,姜惠娟還在多個類別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標,足以認定姜惠娟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其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參照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關于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立法精神,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應予以核準。維秘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主張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維秘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四條和《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規定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二、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維秘公司就訴爭商標提出的異議復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
姜惠娟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姜惠娟已經舉證證明注冊訴爭商標的正當性與合理性,而原審判決并未考慮姜惠娟提交訴爭商標的使用證據,認定事實錯誤;二、原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屬適用法律錯誤。
商標評審委員會及維秘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且有訴爭商標及引證商標檔案、第22951號裁定、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被訴裁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證據充分且采信得當,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院訴訟中,維秘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1、姜惠娟在第5類(膳食纖維、醫用營養飲料等)、第8類(餐具等)、第16類(賀卡、海報等)、第21類(瓷器裝飾品等)、第30類(咖啡等)、第32類(啤酒等)、第33類(果酒等)、第38類(信息傳送等)、第43類(備辦宴席、酒吧等)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9件“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標及訴爭商標的商標檔案打印件;2、本院作出的(2014)高行(知)終字第2452號行政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1202號行政判決書、(2016)京73民終387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272號行政判決書、(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491號行政判決書。上述證據用以證明姜惠娟具有抄襲維秘公司知名商標的故意。
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姜惠娟未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本院認為:
本案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進行審理。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上述條款明確規定適用對象是注冊商標,其立法本意是保護商標注冊秩序,規制“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等破壞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雖然本案訴爭商標尚未予以核準注冊,但依據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對于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的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是該條規定的應有之意。因此,本案仍可參照該條款對訴爭商標應否獲準注冊進行審查。
上述條款中規定的“欺騙手段和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規模性搶注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并轉讓牟利的行為,該規模性搶注應該具備一定的條件,即或者搶注是同樣的商標,且數量較大,構成沒有實際使用可能的商標囤積行為;或者搶注多個不同的在先知名商標,涉及多個主體或多個不同的商標標志。
本案中,在案證據僅證明姜惠娟除本案訴爭商標外,還在9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商標,不僅數量較少,且對于姜惠娟而言均具有使用的可能性,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引證商標在中國大陸已經具備較高的知名度。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姜惠娟具有囤積商標的意圖依據不足,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綜上,姜惠娟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依法應予糾正。依據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078號行政判決;
二、駁回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姜惠娟的注冊商標與維密公司的訴訟案算是告一段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