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商標注冊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很多對于馳名商標很了解,但是不知道防御商標,本文為您介紹防御商標。
防御商標是指較為知名的商標所有人在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以外的其他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若干相同商標,為防止他人在這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使用相同的商標。
原商標為主商標,其余為防御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很顯然,商標專用權的范圍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從本質上講,商標侵權行為一般僅限于有競爭關系的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和服務,在無競爭關系的非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一般不構成侵權。
因此,在現實的市場活動中,常常有人有意或無意的利用了這一點,他們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隨意復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獨創性的商標,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使用或注冊在與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之外的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企圖借用知名商標品牌多年苦心經營而形成的影響力“搭便車”,以欺騙公眾,獲取不正當競爭的利益。
這種“克隆”商標的現象是當今市場活動中較普遍存在的,它極有可能引起消費者對商品出處或企業的混淆,嚴重影響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信譽或企業信譽。
對于這一類商標被不正當“克隆”的現象,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如《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版)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7月6日)和《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關于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等,對此已有相應法律上的規定和特殊保護措施,但是它僅限于“被公眾所熟知”的知名度較高、顯著性較強的商標,而且其“知名度和顯著性”程度的具體定性除了已被國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的“馳名商標”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針對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因素判定。
而對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無法確定的商標來說,則無法保護。因此,注冊防御商標對一些商標具有獨創性,宣傳廣告投入巨大,力求創立馳名品牌形象的企業來說,具有實質性的戰略意義。
我國《商標法》對注冊防御商標的問題未作規定。對于尚未達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馳名”程度的商標,在注冊防御性商標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商標構成要素是否具備獨特的顯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標需要在多個不同的非類似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中進行注冊,如果商標缺乏獨特的顯著特征或者顯著特征較弱,則很有可能在某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注冊在先而無法注冊,既使獲準注冊的話,也極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無法對主商標起到防御保護作用。
2、《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4)項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有面臨被撤消的可能。注冊防御商標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這些商標,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關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注冊與主商標(被防御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起到一定的防御保護作用,同時又能為未來企業發展預留“伏筆”。
所以,注冊防御商標時必須考慮到如何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商標,否則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了。從實質上說,《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指的“使用”涵蓋的范圍非常廣。
事實上,除了商標注冊人已不存在或商標已被廢棄的情況外,一個有用途的商標因“未使用”原因而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撤消的先例是極少的。
但是,對于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全國性“馳名商標”的, 則有別于一般商標,具有一些其他特殊性的法律保護措施。
- 上一篇:智利餐廳贏得了針對零售商Oxxo的商標案
- 下一篇:“盤古”商標侵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