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標注冊條件--商標注冊絕對條件
深圳商標注冊的絕對條件,是指作為申請商標注冊的標注必須符合商標法律規定,否則無論任何人申請商標注冊均不予核準。絕對條件是商標局可以依照職權審查的事項,只考慮申請注冊商標的標注本身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者注冊,不考慮商標使用或者注冊對他人權益的影響。在商標注冊絕對條件中又區分為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條件(禁用條件)和禁止作為商標注冊的條件(禁注條件)。
1、商標注冊禁用條件
禁用條件,是指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本身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當然也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禁用條件主要體現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中,該款一共八項內容,前五項與公共秩序相關,后三項與善良風俗相關。
商標法第十條:商標注冊禁用條件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2、商標注冊禁注條件
商標注冊禁注條件,是指申請注冊商標的標志本身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原則上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并不限制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如果經過使用能夠使消費者將其作為商標的,并且可以區分不同來源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注冊禁注條件體現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和第十一條中,前者是關于地名作為商標的禁止性規定,后者是關于顯著性的基本規定。第十一條有兩款,第一款規定了通用名稱(第1項)、描述性標志(第2項)或者其他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第3項)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第二款則規定了前述標志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可以注冊為商標。
除此之外,第十二條關于三維標志的功能性條款也不能通過使用獲得立體商標的注冊,但該條規定的三維標志可能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取得注冊。
商標注冊禁注條件:
商標法第十一條: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通用標志)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描述性標志)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商標法第十條: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法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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