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倫比亞公司商標侵權案 訴訟被駁回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商標侵權案作出判決。
此前,哥倫比亞運動服裝公司對優個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長天時代戶外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控訴優個網以299元價格銷售標有哥倫比亞公司注冊商標的徒步鞋,沒有吊牌、膠水沒有處理干凈、做工粗糙,而且價格過低,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要求優個網的運營方優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萬元等。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商標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哥倫比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優個公司所售商品雖沒有吊牌、價格低于正品銷售價格,但長天公司出具的銷售單上注明了“公司非可退殘次品庫”,且優個公司銷售的是5年前的舊款商品。按照正常的商業邏輯,不能排除涉案商品屬于正品中的殘次品,并且屬于舊款打折品,無法直接認定涉案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時,考慮到優個公司與長天公司有過合作,涉案徒步鞋的款號與相關銷售單據記載情況一致,因此,法院駁回了哥倫比亞公司的訴訟請求。
在流通環節,如果銷售商無法提供自己所售商品的合法來源,即便該商品品質合格甚至比正品質量更好,售價為正品價格,也不能排除該商品是侵權商品。該案則恰恰相反,哥倫比亞公司無法明確指出涉案商品非正品的理由及依據。
長天公司銷售單上列明的商品代碼與哥倫比亞公司正品代碼、優個網標注的商品代碼以及公證購買的優個網所售的商品代碼完全一致,且長天公司又是經過哥倫比亞公司合法授權的經銷商。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優個公司對其所售商品有合法來源,所以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
我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判斷商品是正品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能以商品質量的優劣和銷售價格為標準,而應以商品上使用相關商標的行為是否得到了商標權人的許可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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